成品油优惠政策_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1.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什么时候开始?
2.2023年1月17日湖南省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3.成品油价格形成新机制是怎么样的机制呀?
4.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山东省成品油价格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调价信息,自2022年5月16日24时起,山东省汽油、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85元和270元。调整后我省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和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事项见附表。
山东省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元/升
合同约定
配送的
合同未约定
配送的
国
VI
汽油
89号
8.06
10500
10446
92号
8.67
11148
11091
95号
9.30
11796
11736
国
VI
车
用
柴油
0号
8.38
9420
9371
+5号
8.21
9226
9178
+10号
8.04
9031
8985
-10号
9.04
10003
9952
-20号
9.46
10489
10435
-35号
9.81
10878
10822
备注:
1.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价格分别为每吨10060元和8980元。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国家储备用油价格执行。
2.表中所列价格为国VI标准的汽、柴油价格。
3.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4.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和我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什么时候开始?
成品油一般指的是汽油、煤油、柴油等,这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到,比如现在很多人家里都有汽车,对于汽油需求很大,但是近日有消息表示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那么是怎么回事?一起来了解下。
成品油一般指的是汽油、煤油、柴油等,这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到,比如现在很多人家里都有汽车,对于汽油需求很大,但是近日有消息表示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那么是怎么回事?一起来了解下。
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
昨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由于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出现变化,现在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从2021年3月17日24时开始,国内的汽油、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为235元和230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上调之后按照测算,折合每升价格,那么89#0.17元、92#0.18元、95#0.19元、0#0.20元。
这也意味着私家车主加满一箱(50L)92#汽油,将会比以前多花9元。
据悉,这是从2020年11月19日以来,国内成品油价格连续第九次进行机制价格上调,而这也是现行成品油调价机制从2013年以来,首次出现了“九连涨”现象。
那么国内成品油价格为什么上涨?
1、受国际油价上涨影响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国际原油期货价格迅速回升,而在3月4日,欧佩克+代表称,决定不在4月份增产50万桶/日,美国页岩油复苏进度缓慢,持续给国际油价带来挺价支撑,而沙特则决定将在4月维持自愿原油减产规模100万桶/日。
在供应减少情况下,中国是第一大原油进口国,受国际影响不可避免。
2、全球受疫情影响
国际油价上涨的原因之一,国际疫情防控取得一定成效。
因此很多地区都已经复工复业,经济的复苏推动了需求的增长,由此造成国际油价上涨。
3、金融方面的影响
从去年以来,为了应对全球疫情,多家央行增发货币,流动性充裕的货币进入大宗商品时,就发引发价格上涨,原油就是大宗商品中最核心的一部分。
4、供求方面的影响
从供给端来说,主要是受欧佩克+的减产影响较大,此外美国得克萨斯州冬季风暴造成的原油减产也有一定影响。
综上就是
2023年1月17日湖南省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3月17日消息,发改委消息,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1年3月17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提高235元和230元。调整后,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测算,本次油价调整后,92号汽油每升将上涨0.18元、95号汽油每升将上涨0.19元。以油箱容量50L的普通私家车计算,这次调价后,车主们加满一箱油将多花9元左右;
按市区百公里耗油7L-8L的车型,平均每行驶一千公里费用增加13-14元左右。而对满载50吨的大型物流运输车辆而言平均每行驶一千公里,燃油费用增加80元左右。
扩展资料:
专家分析未来油价趋势
隆众资讯分析师李春艳表示,近期国内主营炼厂开工逐渐下降,而独立炼厂开工下降缓慢,因当前炼厂炼油利润空间高位,部分检修有所推迟。
但整体来看,目前市场仍充足。进入3月下旬,主营单位集、外对汽油有一定支撑,但终端对柴油需求未有明显提升,部分主营客存高位,社会库存高企,中间商仍有落袋为安出货的趋势。
下一轮调价周期来临之前(下一轮调价窗口将于2021年3月31日24时开启),预计国内成品油市场有高位小幅回落的趋势,柴油回落空间预期较汽油大。
成品油价格形成新机制是怎么样的机制呀?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的信息,现将我省汽、柴油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以信息稿形式通知如下:__
一、汽、柴油零售仍实行最高价格管理,汽油、柴油每吨分别下调205元和195元,非标准品价格按品质比率规定相应调整,我省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__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调整。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具体在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对零售企业全省统一扣减每吨300元;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零售企业和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分别不少于300元和4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对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在300元的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由供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__
三、调整后的汽、柴油价格自2023年1月17日24时起执行。__
四、中石油、中石化湖南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的调运衔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__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取应对措施。__
附件:湖南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xl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23年1月17日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燃油税怀胎十年,终于在人们猝不及防的时间呱呱落地。
12月5日18:40,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拟定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方案》)发布,按照这一方案,燃油税将取从量定额的方式征收,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
国家发改委同时公布了《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方案,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
明年1月1日开征
12月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其协同相关部门拟定的《方案》,并按照院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5日-12日。
“《方案》的拟定主要是为了建立规范的税费体制和完善的价格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家发改委公告称。
《方案》指出,将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附加费等6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同时,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这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
“当前是深化中国成品油改革非常有利的时机,离公布方案没几天了,按照惯例,明年1月1日起征收养路费。”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此前表示。
而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目前燃油税正式开征时间就是2009年1月1日。
“油价下调同期出台”
燃油税取代了养路费等6项收费,正式征收时,体现在现行成品油零售价格上,将使得现行成品油零售价每升上涨0.7-0.8元。
对此,中石化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基于目前国际油价下跌幅度较大,但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因为一直滞后于国际市场,对成品油价格的调整有个滞后期,所以,国内成品油价格尚未及时下调。
“目前国内的成品油价格仍相对应于国际油价100美元/桶的水平,在正式开征燃油税之前,肯定会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最大的可能是明年1月1日同步出台,也可能是提前下调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元。”该负责人说。
12月4日,由于投资者对能源需求前景担忧,国际油价暴跌逾6%,纽约市场油价跌破每桶44美元,收于每桶43.67美元,创下近4年来新低。
中石化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国际油价已经跌到40多美元/桶,但国内成品油价格的下调幅度不会达到一半,其实在计算国内成品油价格时,除了参照中国进口国际原油到岸后的价格,还要综合运输成本、炼油成本、流通成本等,最后测算出一个比较适合中国国情、不会受到国际油价不正常波动严重影响的国内成品油价格。
“当国际油价涨到140多美元/桶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仍对应着100美元/桶的水平,现在国际油价直落至40多美元,国内成品油价格的调整也不会完全受其左右。因为过高和过低的成品油价格对经济以及能源的有效使用都是不利的。”该负责人说。
但他表示,国内成品油价格的下调幅度肯定要高于因为征收燃油税而上调的每升0.7-0.8元,综合下来,消费者除了免交了养路费等6项费用外,最终的成品油价格还会远低于目前的价格。
“燃油税的改革是非常合理的,目前的态度是希望老百姓去消费车,但不是完全当做代步工具,而是实现出行多样化。”该负责人表示。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
第四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五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补助用油量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定额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林业生产用油量基础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纳入补助范围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按各项林业生产核定的用油量,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
第八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林业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油量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地区林业用油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收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来的上年度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林业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用油量。国家林业局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全国林业上年度油料消耗情况,按照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本级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给中央单位。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下拨资金。中央单位、基层林业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中央单位、基层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将会同林业、审计部门,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套取补助资金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国有林业企业、林场、苗圃20**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略)
2、*****县20**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略)
3、*****省(自治区、直辖市)20**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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